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
负责人:赵子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梅,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刘金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白洋镇雅畈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刘金远之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长沙公司)、卫某某、刘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被告太平财保长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梅,被告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4268.86元(人民币,下同),超过交强险限额或交强险不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卫某某赔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6月10日,李某某到农田干活,因岳宜高速未封闭,李某某步行至岳宜高速132公里+600米时,卫某某驾驶湘F×××××小型越野车撞倒李某某,李某某当即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宜都明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宜都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卫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卫某某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卫某某驾驶的湘F×××××小型越野车,登记在刘金远名下,在太平财保长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赔偿明细:一、医疗费26256.40元(住院费25320.40元+门诊费936元);二、误工费11610元(129天×90元/天);三、护理费7200元(60天×120元/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9天×50元/天);五、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六、残疾赔偿金7106.40元(5年×11844元/年×12%);七、交通费500元;八、财产损失200元;九、鉴定费2400元;十、精神抚慰金5000元。十项合计:64022.80元,应赔偿54268.96元【64022.80元-(16256.40×60%)】。卫某某已给付20000元,还应给付34268.96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李某某到农田干活,因岳宜高速未密封严实,李某某横过高速公路时与卫某某驾驶湘F×××××小型越野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即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7月19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5320.49元、40天护理费4800元。出院诊断:1、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右额部及颜面部巨大皮下血肿;3、急性脊髓损伤;4、双侧第四肋骨骨折、肺部感染、××、肺气肿;5、左侧尺骨中断粉碎性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伤;7、××变;8、营养不良(中度)。出院建议:1、院外休息三个月;2、颈托外固定及左上肢外固定一个月后复查颈椎CT和左侧尺骨拍片,必要时拆除外固定;3、院外按时服药一个月;4、院外加强营养支持;5、出院后两周行头颅CT复查;6、如有特殊不适,门诊随诊。出院后,李某某支出门诊费936元。经宜都明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误工时间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时间为60天;营养时间为60天。宜都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卫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一)事故发生后卫某某、太平财保长沙公司各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二)卫某某驾驶的湘F×××××小型越野车,登记在刘金远名下,在太平财保长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因与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处理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卫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人李某某存在过错,适当减轻卫某某一方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卫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刘金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李某某要求刘金远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过本院释明,卫某某对车损的要求未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医疗费26256.40元,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核减20%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核减的事实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某支出的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故对保险公司核减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9天×50元/天),未超过本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出院建议加强营养,鉴定意见评定营养时限为60天,本院酌情认定为1200元(20元/天×60天)。1-3项合计29406.40元。(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伤残赔偿金7106元(5年×11844元/年×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李某某年满83周岁,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鉴定意见评定护理时间为60天,李某某住院期间由专业人员护理40天,支出护理费4800元,有发票和护理协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出院后,李某某颈托外固定及左上肢外固定,确须护理,本院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31138元计算出院后护理费为1706元(31138元/年÷365天×20天),护理费合计6506元(4800元+1706元);4、交通费,结合李某某住院及复查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某突遇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客观上给其生活造成不便,精神上造成一定痛苦,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支持2000元。1-5项合计15812元。(三)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财产损失20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一)至(三)项合计45218.40元。(四)法医鉴定费24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李某某支付的鉴定费用属于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太平财保长沙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5812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5812元)。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19406.40元(29406.40元-100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21806.40元,由卫某某、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即卫某某承担6541.92元(21806.40元×30%),卫某某应承担的部分由太平财保长沙公司赔付。太平财保长沙公司共计应赔偿32353.92元,卫某某、太平财保长沙公司各垫付1万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冲减后,太平财保长沙公司应赔偿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失22353.92元,其中给付卫某某1万元,给付李某某12353.9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的损失22353.92元,其中给付卫某某1万元,给付李某某12353.92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05元,被告卫某某承担45元。
上述款项于指定日期汇到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拥军
书记员:龙苗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