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毓国
李毓强
李毓胜
汪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王同金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2年6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李毓国,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李毓强,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李毓胜,男,生于1970年8月25日,汉族,宜都市人。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苹,女,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代表人赵长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同金,系该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对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毓国、李毓强、李毓胜诉被告汪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第三页第四行“李德宁”应更正为“李德林”。
本院对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毓国、李毓强、李毓胜诉被告汪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文书第三页第四行“李德宁”应更正为“李德林”。
审判长:裴芝梅
书记员:王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