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毅民与罗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毅民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李毅民。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原告李毅民诉被告罗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毅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涛,被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腾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汇款凭证、还款计划、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录像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罗某某欠原告4万元借款的事实,其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郑某某与罗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某应共同偿还。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某某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对其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毅民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汇款凭证、还款计划、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录像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罗某某欠原告4万元借款的事实,其应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郑某某与罗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某应共同偿还。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某某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对其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毅民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彦
审判员:闫恒新
审判员:闫明亮

书记员:吴艳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