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郑某某已将欠款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单雪松
书记员: 贺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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