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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李某之父),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祥,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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