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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中与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步中,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男,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张彤,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步中与被告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步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佳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步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永佳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65244元;2.诉讼费由永佳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5月起,李步中共承包永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三个工程:佳木斯市永佳新天地住宅小区室外铺装大理石路面工程、光复路一、二楼商铺装饰工程、R楼装饰工程。后李步中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建设,上述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永佳房地产公司验收、使用。因有部分工程尾款未付,双方协商后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商铺及住宅抵押协议》1份,永佳房地产公司在协议中确定拖欠李步中工程尾款265244元,约定于2014年12月25日前归还,但此款拖欠至今。
永佳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5月起,李步中承包永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永佳新天地小区,住宅小区室外铺装大理石路面工程、光复路一、二楼商铺装饰工程及R楼装饰工程。李步中按双方约定施工建设后,因永佳房地产公司拖欠部分工程尾款,2014年6月17日,双方协商后签订《商铺及住宅抵押协议》1份,永佳房地产公司认可尚欠李步中工程尾款265244元,并约定2014年12月25日前归还,但此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工程预算清单、2013年零星工程结算书、说明、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商铺及住宅抵押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永佳房地产公司拖欠李步中工程尾款2652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永佳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李步中要求永佳房地产公司偿还所欠工程尾款265244元,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永佳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李步中要求永佳房地产公司偿还拖欠工程尾款2652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步中欠款26524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2639.5元,由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铁男

书记员: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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