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福清(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华跃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福清,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华跃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山。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华跃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廊坊市华跃装饰有限公司不存在,故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华跃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华跃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柴清暄
书记员:赵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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