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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田与竹山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正田
李正元(系李正田弟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柯玉兵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竹山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范菊香(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正田。
委托代理人李正元(系李正田弟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柯玉兵(系李正田姐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竹山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13383-1。
法定代表人王延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4021-2。
法定代表人杨军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田诉被告竹山城乡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田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正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正田负担。

审判长:万道亿

书记员: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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