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佑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巴东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辛雪莲
书记员: 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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