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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随州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诚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本院认为,原判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耀 代理审判员  叶锋 代理审判员  张欢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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