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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发与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正发
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延春(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正发,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延春,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发与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发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李正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李正发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审判员:陶守成
审判员:谢为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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