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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浩亮,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先杰,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利

书记员:檀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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