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光
冯庆喜(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
舒丰年(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伍某某
刘峰
高群
高群
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
委托代理人:冯庆喜,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丰年,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峰。
委托代理人:高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51-2-1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高群,身份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与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被告高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亦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新明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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