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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欣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李欣芸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欣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欣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欣芸负担。

审判员  闵齐飞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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