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欣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李欣芸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欣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欣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欣芸负担。
审判员 闵齐飞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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