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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荣兴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牛素敏

书记员:李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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