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婷,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杨,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思味谷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妍卿
书记员:王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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