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青竹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其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森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森林、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李森林、孔某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青竹画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森林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以东10幢10803号房屋(合同号Y16032522、预售证号201506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兵开
书记员:卢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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