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局安陆车站。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文昌路21号。
主要负责人:朱力华,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女,系武汉铁路局运输处运输分析科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琍,武汉铁路局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红某、被告武汉铁路局安陆车站、被告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袁以俊 审 判 员 陈海国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书记员: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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