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丽,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郅英军,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8QBUG88。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层****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姣、菅某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姣、菅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姣、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姣、菅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姣、菅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邢辉
书记员: 邢晓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