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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闫某某
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闫某某,系赵某某之妻。
被告: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1单元0807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占。
被告: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正饶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闫某某、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促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闫某某、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促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审判长:倪庆华
审判员:张宝芳
审判员:刘梦辉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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