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
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金海,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费167.82元,减半收取83.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负担。反诉费181.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费167.82元,减半收取83.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负担。反诉费181.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春华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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