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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佘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佘某月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佘某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佘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刚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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