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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鑫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唐山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唐山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地址:玉田县东关大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立娟,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鑫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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