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原告:张某。原告:张喜梅。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征,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长城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
原告李某某、张某、张喜梅诉被告保定长城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顺公司)、张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张喜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3119.5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配偶)抚恤金1541元。事实与理由:长城公司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产业园区经一路东侧。2015年10月,长城公司对经过其厂区的公路进行路沿修整及绿化等工程,长城公司将该项目工程承包给路顺公司。路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张斌进行施工。张树江经本村陈子铁介绍与众多老乡于2015年10月17日一同到张斌工地上班,从事杂工的工作,工资每天120元。2015年10月23日17时50分许,张树江在上班期间,在清理运送杂物过程中,搭乘同事XXX驾驶的装载机,在纬二路加油站对面,因XXX制动减速导致张树江从装载机操作室右侧平台上跌落,造成张树江当场死亡。事后,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XXX无驾驶执照,其所驾��的装载机也未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登记,认定XXX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是死者张树江的配偶(原告与张树江有一子张某、一女张喜梅)。长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路顺公司,路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张斌,张斌不具有施工资质,张树江在工作中死亡,无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对张树江的死亡负有向原告按相关规定赔偿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张喜梅就本案的争议,已在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保定市路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张某、张喜梅的起诉。如���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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