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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某、李强与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桂某
李强
丁云峰
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
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桂某。
原告: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峰(系李强的妻子)。
被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张某某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春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桂某、李强诉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桂某、李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桂某、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李桂某、李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桂某、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李桂某、李强负担。

审判长: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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