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某
李强
丁云峰
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
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桂某。
原告: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峰(系李强的妻子)。
被告: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张某某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春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桂某、李强诉张某某源通华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李桂某、李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桂某、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李桂某、李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桂某、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李桂某、李强负担。
审判长:田海东
书记员:任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