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林过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林某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大月,农民。
被告林过(系林双喜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系林双喜之女),农民。
被告刘某某(系林双喜之母),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过、林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慧哲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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