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王淑兰等与涿州市东某某镇林某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王淑兰,住涿州市。
原告:陈言言,住涿州市。
原告:赵玉龙,住涿州市。
原告:刘秀敏,住涿州市。
原告:高学英,住涿州市。
原告:周润义,住涿州市。
原告:赵东海,住涿州市。
原告:赵铁成,住涿州市。
原告:孙朋,住涿州市。
原告:肖金龙,住涿州市。
原告:万长良,住涿州市。
原告:张景秀,住涿州市。
原告:赵海,住涿州市。
原告:周润江,住涿州市。
原告:王建新,住涿州市。
原告:孙金,住涿州市。
原告:孙兴国,住涿州市。
原告:孙秋兰,住涿州市。
原告:吴卫兵,住涿州市。
原告:孙炬,住涿州市。
原告:张克新,住涿州市。
原告:赵术江,住涿州市。
原告:周富,住涿州市。
原告:赵春祥,住涿州市。
原告:赵建军,住涿州市。
原告:赵术成,住涿州市。
原告:李淑华,住涿州市。
原告:周友,住涿州市。
原告:张静全,住涿州市。
原告:于红卫,住涿州市。
原告:孙君,住涿州市。
原告:任涛,住涿州市。
原告:孙艳明,住涿州市。
原告:孙百林,住涿州市。
原告:王志宝,住涿州市双塔区,
诉讼代表人:赵春祥、高学英。
被告:涿州市东某某镇林某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涿州市邵村好运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涿州市百尺竿镇大邵村。
法定代表人:杨青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等36原告诉被告涿州市东某某镇临紫头村民委员会、涿州市邵村好运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涛 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 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

书记员:韩艳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