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友,男,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刘立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某某、刘立军一直无法联络,致使案件无法向其本人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马某某、刘立军暂时无法联络,案件无法送达和继续审理,应予以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彦庆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伏立波
书记员: 贺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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