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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谢某某、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群众,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界大街1号乙。法定代表人:韩双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李爱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邱丽娟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谢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追加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孙绪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江、审判员杨长海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被告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江利、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李毅、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邱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3446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4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共计损失842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以来从事保洁工作近10年,日平均收入150元左右。2017年6月20日,保洁公司李爱生电话介绍,一个工地上贴瓷砖的谢老板有活要雇几个保洁。当天下午3时许,原告与同为保洁的史春霞、刘文华、甄秀月四人带上工具来到被告广德公司位于邯××××后村的制药厂工地。被告谢某某的儿子带着原告等四人上二楼去看干活的内容。原告与谢某某的儿子走上二楼后,听他介绍干活的具体房间,不料二楼走廊未安装护栏,遂坠楼摔到一楼地板上。后原告马上被送院治疗,诊断为:1脑多处外伤;2多发骨折;3右侧肩胛骨骨折;4双侧胸腔积液;5双肺高密度考虑挫伤;6右侧气胸,右后侧胸膜皮下积气。住院27天,仅医疗费就花去73446元,加上误工费4050元、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共计84246元。被告谢某某雇原告去干保洁,明知该工地二楼走廊没有护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告知和提醒,导致原告从二楼摔下这一安全生产事故,应为此事故承担责任。被告广德公司提供的工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将其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谢某某,应为此安全事故连带承担责任。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信息复印件。3、出警证明复印件一份。4、律师询问笔录。5、邯郸市第一医院票据。6、诊断证明书一份。7、病历复印件。8、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份。9、事故现场照片三张。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从事保洁工作,日平均收入150元左右。2017年6月20日,被告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李爱生电话介绍,一个工地上贴瓷砖的被告谢某某有活要��几个保洁。当天下午3时许,原告与同为保洁的史春霞、刘文华、甄秀月四人带上工具来到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邯××××后村的制药厂工地。被告谢某某的儿子带着原告等四人上二楼去看干活的内容。原告与谢某某的儿子走上二楼后,听他介绍干活的具体房间,不料二楼走廊未安装护栏,导致原告李某某坠楼摔到一楼地板上。后原告被送院治疗,住院27天,医疗费73445.67元。住院期间2人护理。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雇原告去干保洁,明知该工地二楼走廊没有护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告知和提醒,导致原告从二楼摔下这一安全生产事故,应为此事故承担责任。被告广德公司提供的工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为此安全事故承担责任。被告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原告李某某四人去给被告谢某某承包的工程做保��故也应为此事故承担责任。原告李某某作为成年人,不慎坠楼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本案总损失的40%,三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本案总损失的60%(各被告承担本案总损失的20%),误工费按每天120元计算,护理费按每人每天8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被告谢某某、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辨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6471.13元。二、被告邯郸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6471.13元。三、被告邯郸市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6471.13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元,原告承担762.40元,三被告各承担38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绪仲
审判员  张 江
审判员  杨长海

书记员:栗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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