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杨金花
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花。
被告杨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幼儿园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金花、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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