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杨金花与杨金花、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杨金花
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花。
被告杨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幼儿园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金花、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