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仕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866.24元,减半收取,433.12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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