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崔某某
崔东旭
崔振书
张金爱
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李延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系崔保安之妻)
原告崔某某。(系崔保安之女)
原告崔东旭。(系崔保安之子)
二
原告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崔振书。(系崔保安之父)
原告张金爱。(系崔保安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安。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崔某某、崔东旭、崔振书、张金爱诉被告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实际车主为赵占国与登记车主李延安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崔某某、崔东旭、崔振书、张金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崔某某、崔东旭、崔振书、张金爱诉被告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实际车主为赵占国与登记车主李延安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崔某某、崔东旭、崔振书、张金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胡国平
书记员:宋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