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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李某某预交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某某在限期内既未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和武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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