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兰,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周明,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江(原告李桂兰之子),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来付,男,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孙来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
审判员 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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