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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兰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进,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兰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向被告卢某某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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