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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孙清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孙清明
李某某
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
孙清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清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孙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孙清明。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与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与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柯君
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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