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小学文化,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马庄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路某某诉被告梁某传、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传、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传、梁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路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传、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路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志华
审判员 巴剑英
人民陪审员 沈佩
书记员: 李天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