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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景研,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郑谦,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兴华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808345642Y。
负责人:李献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冯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艳,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第三人冯淑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耀水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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