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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某、刘某某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黑龙江王建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用益某某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发放补贴的政府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下发的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文件中规定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的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政府部门应查实种植大豆的种植者,并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发放给大豆种植者。本案中原告诉请的确认原告是宝丰农场50垧的实际种植者是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某1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发放补贴的政府部门应该按照政府下发的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文件中规定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的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政府部门应查实种植大豆的种植者,并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发放给大豆种植者。本案中原告诉请的确认原告是宝丰农场50垧的实际种植者是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某100.00元。

审判长:李明站
审判员:陈东梅
审判员:赵玉凤

书记员:徐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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