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淑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学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某卧牛河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子有,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学有,第三人孙某某卧牛河乡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以诉争土地不是被告王学有耕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 人民陪审员 程 文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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