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占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系原告李某某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法定代表人:李彦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艺凯
书记员:杨彦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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