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沽源县小厂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卢建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满沧,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沽源县小厂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匣 代理审判员 焦朝岩 人民陪审员 何瑞芳
书记员:陈元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