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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赵某某、吴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退休,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赵某某,男,个体,司机,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吴某涛,男,汉族,工人,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韩侠,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吴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 阳 代理审判员 刘 实 代理审判员 果继伟

书记员: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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