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彩云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王圣会
李某某
李俊桃
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云。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陈彩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全成、被上诉人王圣会、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李俊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忠生前因承揽粉刷墙壁工程向被上诉人王圣会购买涂料,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忠使用涂料后未给付王圣会涂料款28000元,为此给王圣会书写了欠条。上诉人陈彩云对此未提供该笔欠款已归还或不存在的其他证据,本院对李忠生前拖欠王圣会涂料款2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该笔欠款系李忠与陈彩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陈彩云负有偿还义务。关于上诉人提出有关李忠遗产范围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不予审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陈彩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李忠生前因承揽粉刷墙壁工程向被上诉人王圣会购买涂料,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忠使用涂料后未给付王圣会涂料款28000元,为此给王圣会书写了欠条。上诉人陈彩云对此未提供该笔欠款已归还或不存在的其他证据,本院对李忠生前拖欠王圣会涂料款2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该笔欠款系李忠与陈彩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陈彩云负有偿还义务。关于上诉人提出有关李忠遗产范围等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不予审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陈彩云负担。

审判长:王艳龙
审判员:郝丽华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梁秀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