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长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晓峰,男,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长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保秀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长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5,000.00元,合计13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保秀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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