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沧运好日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渤海路2号。
被告贾某某。
被告陈卫东。
被告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了(2015)运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五被告价值1500万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朱喜海名下的京N×××××号小型越野轿车一辆、京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朱喜和名下的京N×××××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京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京E×××××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京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四、解除对吕玉成名下的京N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 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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