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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张毅(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新建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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