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金(系原告丈夫),男,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城县。
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涛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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