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春岳、邓晓雨,被告李某某的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设计、制作储存冰糕的冷库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于被告辩称该承揽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普通冰糕的储存温度要求为零下22℃以上,参照国家标准—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3.0.8项的规定,储存冰糕的冷库最基本的温度要求应为零下22℃以上。虽然原告申请证人宋某某作证称:被告当时要求温度达到零下10多度即可,但宋某某系该冷库技术负责人,如冷库质量不合格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同时,在冰糕包装均明确标注储存温度应为零下22℃以上的情况下,“被告当时要求温度达到零下10多度即可”不符合常理。而作为技术人员,明知零下10多度达不到储存冰糕的温度要求仍为客户设计、制作更不符合常理。
故对原告关于冷库温度约定为零下10℃左右的陈述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该冷库的设计、安装不能满足基本的储存冰糕的使用要求,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清合同尾款。
关于合同尾款的数额,原告主张设备实际投资为38300元,人工费10000元,合计48300元。被告已付20000元,至今尚欠28300元。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时约定的合同价款,而不能要求被告弥补自己实际花费的数额。
证人宋某某证实的设备费用是不到30000元。原告妻子证人宫某某与李某某谈话录音中谈到的各笔款项情况与原告的陈述也难以相互印证,且宫银萍认可原被告总欠额、实欠额没有最终对账确认。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8300元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完成冷库设计、安装的承揽工作,没能向被告交付满足储存冰糕使用要求的合格冷库。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承揽合同的尾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设计、制作储存冰糕的冷库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于被告辩称该承揽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普通冰糕的储存温度要求为零下22℃以上,参照国家标准—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3.0.8项的规定,储存冰糕的冷库最基本的温度要求应为零下22℃以上。虽然原告申请证人宋某某作证称:被告当时要求温度达到零下10多度即可,但宋某某系该冷库技术负责人,如冷库质量不合格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同时,在冰糕包装均明确标注储存温度应为零下22℃以上的情况下,“被告当时要求温度达到零下10多度即可”不符合常理。而作为技术人员,明知零下10多度达不到储存冰糕的温度要求仍为客户设计、制作更不符合常理。
故对原告关于冷库温度约定为零下10℃左右的陈述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该冷库的设计、安装不能满足基本的储存冰糕的使用要求,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清合同尾款。
关于合同尾款的数额,原告主张设备实际投资为38300元,人工费10000元,合计48300元。被告已付20000元,至今尚欠28300元。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时约定的合同价款,而不能要求被告弥补自己实际花费的数额。
证人宋某某证实的设备费用是不到30000元。原告妻子证人宫某某与李某某谈话录音中谈到的各笔款项情况与原告的陈述也难以相互印证,且宫银萍认可原被告总欠额、实欠额没有最终对账确认。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8300元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完成冷库设计、安装的承揽工作,没能向被告交付满足储存冰糕使用要求的合格冷库。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承揽合同的尾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田金锋
审判员:王吉洪
审判员:张景海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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