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倞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山、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刘某某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该组证据系书面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上有被告的签字及捺印,客观真实可信,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合伙做生意,经营至2012年8月,双方解散合伙。2013年2月7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刘某某给原告李某某出具欠据,欠据载明:“2011年7月份开始-2012年8月止在一起做木材生意,亏损总计276921元,各方按50%计算,各负责138460元,刘某某应返还给李某某……”,欠款人刘凤玖签名捺印。同日,刘某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刘凤玖借李某某现金……余款壹万肆仟零伍拾肆元整”,欠款人刘凤玖签名捺印。2015年1月7日,刘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载明:“兹欠李某某合伙开木器加工厂,在合伙期间木器厂所赔款,共计人民币152514元,壹拾伍万贰仟伍佰壹拾肆元整,其中刘某某负责柒万伍仟元的利息(利息为0.02元)……”,欠款人刘凤玖签名捺印。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在日常生活中签名有时签为刘风玖。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自认利息结算至2012年8月,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3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款人为被告出具的欠据,要求被告刘某某立即给付欠款本息合计203314元,因欠据上有被告本人的签字及捺印,且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据无异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证据形式要件完备,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某某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合伙时约定赚钱四六分,亏损各负担一半,因双方停止合伙后重新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欠据无异议,因此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本金152514元,利息64500元(本金75000元,从2012年9月按月利2分计算至2016年4月,43个月),扣除被告刘某某已给付13700元,余款2033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9.70元减半收取2174.8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
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倞佶

书记员:王鹏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